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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 |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21日 |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申请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组织工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依据《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科〔2018〕10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本市范围内的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组织工作。你局在开展评价标识工作中要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并严格按照《江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36-029-2016 )及相应的行业标准,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进行评价,不得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工作过程中如有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厅。 此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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