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政务信息 >> 文件通知 |
转发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18年02月09日 |
各市、县房管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停止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工作。各地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要求,全面取消对物业企业资质核定工作。在新的物业管理项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不得再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和资质等级作为限定性条件,以及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评分依据。 二、健全完善物业管理制度。各地要进一步落实物业服务项目的合同备案制度、业主大会制度、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和应急使用制度,建立完善物业企业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 三、加强物业行业监督检查。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加快推进物业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对抽查中发现的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群众反映强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通报批评,并限制其参与新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 四、完善物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各地要督促指导属地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业主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妥善处置业主反映的问题。积极推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密切联系群众的作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协商解决解决物业服务行业重大问题。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