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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14日 | ||||||||||||||||||||||||||||||||||||||||||||||||||||||||||||||||||||||||||||||||||||||||||||||||||||||||||||||||||||||||||||||||||||||||||||||||||||||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建规〔2017〕2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力度。各地应充分认识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工作推进力度,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快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历史建筑,并登记入册、建立档案和挂牌管理。 二、加快街区内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工作。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已公布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和申报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市(县),应当在2017年底前,完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工作。 三、积极制定历史建筑确定工作计划。各地应当根据上报的历史文化遗存普查报告,制定历史建筑确定工作计划,2017年底前,历史建筑确定公布数量应不低于总数的60%,2018年底前,历史建筑确定公布数量应不低于总数的90%。各设区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历史建筑确定工作计划,并于2017年10月31日前上报我厅。 四、加强月报制度、规范历史建筑上报。各设区市规划局应按照赣建规〔2017〕3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历史建筑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将上月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历史建筑确定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厅城乡规划处,进展情况应当包括按照赣建规〔2016〕44号文件要求,填报新确定历史建筑上报表,并附每栋历史建筑照片1-3张。 各设区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2017年11月底前将建规〔2017〕212号文及本通知落实情况报我厅,我厅将适时组织督查。 联 系人:廖锦欢 联系电话:0791-86222769(兼传真) 电子邮箱:jxsjstghc@126.com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 作的通知(建规〔2017〕212号) 2、已公布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名录 3、申报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情况表 4、各设区市历史建筑普查情况一览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 建规[2017]2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规划委员会,直辖市规划局(规划国土委、规划国土局),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留中华文化基因。要保护好前人留下的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既要保护古代建筑,也要保护近代建筑,既要保护单体建筑,也要保护街巷街区、城镇格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历史建筑的重要意义 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城市发展演变历程中留存下来的重要历史载体。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有利于展示城市历史风貌,留住城市的建筑风格和文化特色,是践行新发展理念、树立文化自信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 (一)做好历史建筑的确定、挂牌和建档。各地要加快推进历史建筑的普查确定工作,摸清家底,多保多留不同时期和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要注重改革开放前城市近现代建筑遗产的保护,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清单和历史建筑档案,对历史建筑予以挂牌保护。 (二)最大限度发挥历史建筑使用价值。支持和鼓励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要采取区别于文物建筑的保护方式,在保持历史建筑的外观、风貌等特征基础上,合理利用,丰富业态,活化功能,实现保护与利用的统一,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文化展示和文化传承价值。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各地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同时探索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的规划标准规范和管理体制机制。 (三)不拆除和破坏历史建筑。各地应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严格保护,严禁随意拆除和破坏已确定为历史建筑的老房子、近现代建筑和工业遗产,不拆真遗存,不建假古董。 (四)不在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地区建高层建筑。在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其他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地区,禁止在对其历史风貌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建设高层建筑和大洋怪的建筑。新建建筑应与历史建筑及其历史环境相协调,保护好历史建筑周边地区的历史肌理、历史风貌,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2017年底前将本通知落实情况报我部,我部将适时组织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 已公布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名录
附件3: 申报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内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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