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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类)办事规程 |
发布日期: 2015年03月05日 |
1、许可主体:鹰潭市城乡规划局 2、事项性质: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5、许可条件: 1)因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防灾减灾需要,或者因实施整治规划、“退二进三”及重点工程的需要,可以建设临时建设工程; 2)临时建设应符合相关城乡规划; 3)临时建筑一般不超过2层。 6、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须盖建设单位公章),以及建设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 2)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现状或临时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3)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需出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或临时用地合同,并附当地乡镇政府临时用地的意见; 4)最新实测1:500或1:1000地形图; 5)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单位出具的规划设计承诺书; 6)申请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临时建筑的,需提供拟建建筑的彩色立面效果图; 7)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等相关部门意见; 8)临时建筑到期拆除保证书; 9)建设工程技术咨询审查报告书;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 地形图、红线图和规划图等涉及坐标的应采用80坐标体系; 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须持原件校对后,建设单位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无特别说明时,申请材料提交电子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套)。 7、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指建设单位或个人,下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提交申请报告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临时建设类),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3)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踏勘核实,对临时建设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4)核发证件: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类)及附件、附图;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5)公告:向社会公告。 8、许可时效: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或者管理需要或者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或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9、审批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10、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下午14:30- 17:30。 11、收费标准和依据: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20元/㎡,依据鹰府办抄字[2007]15号文。 12、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 电话:0701—6253901 投诉电话:0701—6258176 市城乡规划局网址:http://www.lmw16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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