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1100001001—360000000000*********101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法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市级
行使类型:本级保留
六、权限划分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提交选址意见书;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行使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八、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九、设定依据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提交选址意见书;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鹰潭市城乡规划局
责任处室:规划管理科(规划分局)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十一、受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
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土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它相关文件;
3.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已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文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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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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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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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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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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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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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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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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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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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局网站下载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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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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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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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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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具备。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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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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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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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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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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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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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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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具备。内容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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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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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有近期现状的地形图(涉及城市规划道路的,需标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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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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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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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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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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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具备。内容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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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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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及其补充协议,以及附图(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项目);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划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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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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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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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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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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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具备。内容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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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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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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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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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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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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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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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具备。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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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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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核原件,划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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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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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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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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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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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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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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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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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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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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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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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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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审查要点
(一)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二)应按照申请书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书各项内容。
(三)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
十五、办理流程
(一)预约
无。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鹰潭市城乡规划局。接收地址:鹰潭市月湖区林荫东路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服务大厅市城乡规划局办证窗口。
2.工作时间:
夏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冬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00。
网络、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三)受理
1、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办证窗口接收并审查材料。如材料合格,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办证窗口应向申请人当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如有资料不全的情况,当场发放《补正告知书》通知申请人补全;申请不被受理的,办证窗口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2、通过网络、信函或传真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事对象可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5日内收到实施机构以短信方式告知的获取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渠道。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视为申请已被受理。
(四)实人认证
无。
(五)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江西省政务服务网
(网址:http://www.jxzwfww.gov.cn)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六)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1年。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七)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鹰潭市月湖区林荫东路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服务大厅市城乡规划局办证窗口。
工作时间:
夏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冬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2次。
十六、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十七、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窗口名称: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窗口。地址:鹰潭市月湖区林荫东路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服务大厅市城乡规划局办证窗口。
夏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冬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0701-6253901(办证窗口),0701-6258379(规划管理科)。
二十一、监督投诉
(一)窗口投诉
窗口名称: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鹰潭市月湖区林荫东路市行政服务中心。
夏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冬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监督投诉电话
电话号码:0701-6258176,0701—6264965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鹰潭市月湖区林荫东路市行政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335000
二十二、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三、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附录2: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受理编号:
江 西 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申 请 人(签章)
申 请 人 地 址
项 目 名 称
填 写 人(签名)
填 写 人 电 话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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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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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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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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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m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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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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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 ¨ 改建 ¨扩建 ¨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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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类型
|
¨建筑工程 ¨市政交通工程 ¨市政管线工程 ¨其它
|
是否已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是 ¨ 否
|
项目用地性质
|
|
申报业务类别
|
¨新征储备或出让用地申领用地规划许可
¨新征划拔用地申办用地规划许可
¨变更用地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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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业务
用地
情况
|
用地规模
|
m2(合 亩)
|
现有用地权属性质
|
¨国有 ¨集体
¨其它
|
用地情况
|
¨新征用地 ¨历史用地
|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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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土地管理政策项目用地供地方式为
|
¨划拔 ¨公开出让 ¨其它
|
用地四至
范围
|
东至: 南至:
|
范围内
用地
权属及
拆迁情况
|
权属单位
|
家
|
西至: 北至:
|
拟拆迁总户数
|
户
|
详见1: 地形图(附用地红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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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拆迁建筑面积
|
m2
|
申
报
理
由
及
说
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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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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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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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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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申
报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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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正本)、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正本);
□ 标有近期现状的地形图(涉及城市规划道路的,需标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道路红线);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及其补充协议,以及附图(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项目);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划拨用地)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核原件,划拨用地);
□ 增加补充的材料:
|
注意
事项
|
一、本单位(人)对本申请表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
二、本申请表及随本表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初 审 意 见
|
用 地 概 况
|
用地位置
|
|
地块编号
|
规划土地使用性质
|
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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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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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用地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合 亩
其中:建设用地: 平方米 代征用地: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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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依据:
|
用地规划要求及审批意见:
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审核意见
|
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审批意见
|
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附注及变更
|
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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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1、必须用钢笔(蓝色或黑色)填写,字迹清楚正确;
2、填写内容符合要求,涂改无效;
3、附图粘贴在此面,并加盖骑缝章;
4、本表一式 份。
审 批
记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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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件人签字: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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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领取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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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错误示例及常见问题解答
1 申请表中存在的问题
1.1 项目名称:以发改部门确定的项目名称为准。
1.2 申请人签章:须盖单位公章。
1.3 项目批准文号:填写发改委部门批复的文件文号。
1.4 项目用地性质: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明确的建设项目用地性质。
附录3:结果样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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