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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发布日期: 2016年01月05日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审批项目已下放至设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5、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6、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备注:

  1. 申请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规划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2. 所有专业技术人员须仅供职于本单位;

  3.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4.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资质,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加盖单位公章的带条形码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2份;

  3、工商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等;

  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离职证明等;

  6、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7、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注:上述3-8项的材料应装订成册,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规格应为A4纸,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集中并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

  (二)申请资质升级、延续、核定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述(一)中要求提交的材料;

  2、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的规划编制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项目委托方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因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变更报告;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设计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申报时核验证书副本原件)     

  5、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其它类型企业提供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6、《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         

  (四)企业因改制、分立、重组、合并等发生变更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变更报告;     

  2、首次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全部材料;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4、设计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申报时核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5、事业或全民、集体企业性质的单位需提交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其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6、更名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许可程序:

  1、企业需先进入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下载填写《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打印;

  2、企业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3、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www.lmw168.com)上公示(公示期10天);

  4、如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将审批结果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www.lmw168.com)上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公示期和企业补充材料时间)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鹰潭市城乡规划局技术科。

  九、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鹰潭市林荫东路鹰潭市城市展示馆3楼;

    办理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01-6258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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