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1100001001—360000000000*********101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法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市级
行使类型:本级保留
六、权限划分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七、行使内容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八、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九、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十、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鹰潭市城乡规划局
责任处室:规划管理科(规划分局)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十一、受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
2.符合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
3.与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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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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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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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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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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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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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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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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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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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局网站下载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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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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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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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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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具备。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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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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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正本)、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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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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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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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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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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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具备。内容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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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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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审批制投资管理的建设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属于核准制投资管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机关的告知意见或者准予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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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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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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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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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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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具备。内容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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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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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附图盖国土部门公章)或者土地权属证明(限在自有土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建设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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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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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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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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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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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具备。内容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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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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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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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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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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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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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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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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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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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拟选位置地形图2张,用红色实线标注拟建设用地的四至界线及坐标(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至1:10000),地形图范围要涵盖与建设项目相临的道路、配套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给排水、电力、煤气和通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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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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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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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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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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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具备。内容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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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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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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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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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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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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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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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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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审查要点
(一)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二)应按照申请书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书各项内容。
(三)审查选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选址是否符合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选址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
3.选址与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是否协调;
十五、办理流程
(一)预约
无。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鹰潭市城乡规划局。接收地址:鹰潭市月湖区林荫东路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服务大厅市城乡规划局办证窗口。
2.工作时间:
夏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冬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00。
网络、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三)受理
1、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办证窗口接收并审查材料。如材料合格,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办证窗口应向申请人当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如有资料不全的情况,当场发放《补正告知书》通知申请人补全;申请不被受理的,办证窗口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2、通过网络、信函或传真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事对象可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5日内收到实施机构以短信方式告知的获取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渠道。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视为申请已被受理。
(四)实人认证
无。
(五)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江西省政务服务网
(网址:http://www.jxzwfww.gov.cn)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六)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证件有效期为1年。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七)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鹰潭市月湖区林荫东路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服务大厅市城乡规划局办证窗口。
工作时间:
夏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冬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2次。
十六、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十七、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窗口名称: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窗口。地址:鹰潭市月湖区林荫东路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服务大厅市城乡规划局办证窗口。
夏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冬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0701-6253901(办证窗口),0701-6258379(规划管理科)。
二十一、监督投诉
(一)窗口投诉
窗口名称: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鹰潭市月湖区林荫东路市行政服务中心。
夏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冬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监督投诉电话
电话号码:0701-6258176,0701—6264965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鹰潭市月湖区林荫东路市行政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335000
二十二、通办范围
本事项支持鹰潭市域通办。
二十三、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附录2: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受理编号:
江 西 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申 请 人(签章)
申 请 人 地 址
项 目 名 称
填 写 人(签名)
填 写 人 电 话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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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 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正本)、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正本);
□ 属于审批制投资管理的建设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属于核准制投资管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机关的告知意见或者准予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或者土地权属证明(限在自有土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建设的工程项目);
□ 需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 项目拟选位置地形图2张,用红色实线标注拟建设用地的四至界线及坐标(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至1:10000。属上级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其中1张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地形图范围要涵盖与建设项目相临的道路、配套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给排水、电力、煤气和通讯等);
□ 增加补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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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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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单位(人)对本申请表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
二、本申请表及随本表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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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地建设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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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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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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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拟选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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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地总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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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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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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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办公用地 □其他 )
□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供水设施 □燃气供应设施 □公共交通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 □道路广场 □绿地)
□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保障性住房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电力设施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特殊用地(□监狱 □劳教所 □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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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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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 □ 扩建 □ 补办 □ 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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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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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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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地 概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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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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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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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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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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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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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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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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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选址要求及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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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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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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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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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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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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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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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1、必须用钢笔(蓝色或黑色)填写,字迹清楚正确;
2、填写内容符合要求,涂改无效;
3、附图粘贴在此面,并加盖骑缝章;
4、本表一式 份。
审 批
记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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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件人签字: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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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领取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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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错误示例及常见问题解答
1 申请表中存在的问题
1.1 项目名称:以发改部门确定的项目名称为准。
1.2 申请人签章:须盖单位公章。
1.3 申请人拟选地址:四至以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河湖水体等为界。
附录3:结果样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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