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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事规程
 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15日
 

1、许可主体:鹰潭市城乡规划局

2、事项性质: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5、许可内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周边环境要求和有限期限等内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以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为依据。

6、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乡村规划要求;

2)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集中建设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审定的;

3)占用农用地建设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7、申请材料:

1)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集中建设的:

1)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告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须盖建设单位公章),以及建设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个人需要委托申请的提供委托书;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5)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6)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2)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过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

1)申请报告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以及建设个人委托书;

2)土地使用证明;

3)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4)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3)农村村民不超过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

1)申请报告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以及建设个人委托书;

2)土地使用证明;

3)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4)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8、许可程序:

1)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集中建设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申请: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3)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2)农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申请:农村村民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3)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房屋位置。   

3)农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可按下列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申请:农村村民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明确建筑面积、房屋位置;

3)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9、审批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10、收费标准及依据:农民自住建房不收费。

11、办理地点:乡、镇人民政府便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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