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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办事规程 |
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15日 |
1、许可主体:鹰潭市城乡规划局 2、事项性质: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5、许可条件: 建设项目应符合鹰潭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以及国防、环保、文物、水利、防震、防灾、气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按《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赣建规[2011]7号)、《鹰潭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办理。 6、许可内容: 地块的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退界、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日照要求、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社会保障用房的配建、必要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建设时序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7、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申请报告和《规划条件通知书申请书》(须盖申请单位公章),以及申请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 2)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1/500或1/1000现势地形图2份; 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需提供规划技术咨询报告等论证文件(原件); 5)对于涉及国防、环保、文物、水利、防震、防灾、气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内容,按照有关法规提供文件; 6)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 地形图、红线图和规划图等涉及坐标的应采用80坐标体系; 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须持原件校对后,申请单位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无特别说明时,申请材料提交电子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套)。 8、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指建设单位或个人,下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提交申请报告和《规划条件通知书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告知补正; 3)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前期审查工作,并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4)核发证件:经审查作出同意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对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 9、规划条件时效: 一年内未组织土地出让行为的,应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10、审批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1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下午14:30- 17:30。 12、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13、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 电话:0701—6253901 投诉电话:0701—6258176 市城乡规划局网址:http://www.lmw16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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