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准主体:鹰潭市城乡规划局
2、事项性质: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
5、核实条件:
1)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绿地建设;
2)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3)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4)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
6、核实内容:
1)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等;
(2)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性质、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
(3)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配置的绿地、停车面积(泊位数量)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4)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
(5)临时建设。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6)其他规划要求。地下室、围墙、阳台等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
2)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1)管线工程的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料质量、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2)其他规划要求。
3)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1)交通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等;
(2)道路横断面布置;
(3)其他规划要求。
7、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验线以及复验结果通知单;
(五)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六)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应当提供建筑施工图,市政工程规划核实需提供市政工程施工图;
(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
地形图、红线图和规划图等涉及坐标的应采用80坐标体系;
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须持原件校对后,建设单位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无特别说明时,申请材料提交电子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套)。
8、核实程序:
1)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备齐资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报送资料齐全的,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3)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并书面告知理由。
9、法律效应:
未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建设单位(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不予产权登记。
10、受理时限: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
(审批前公示和听证时间及不符合验收条件需进行整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1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下午14:30- 17:30。
12、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13、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
电话:0701—6253901
投诉电话:0701—6258176
市城乡规划局网址:http://www.lmw168.com